一、申請注意事項:
(一)申請期限:即日起至110年5月21日(星期五),填妥附表三修讀申請表向區社系(系辦於求真樓五樓K511)提出申請。
(二)申請資格:本校學生自一年級下學期起得依個人興趣向相關開設單位申請修習。申請單請詳閱附加檔案。
(三)申請原則:
1.每位學生每學年限申請一開設單位所設置之學分學程。
2.學生申請之開設單位所設置之學分學程,如包含跨領域、專長增能或微型等3類型學分學程,可一次申請此3種學分學程。
3.經查證同時申請二開設單位(含)以上學分學程者,將均不予採認。
(四)錄取名單:經相關系所或學院審核後,於本校課務組網頁公告錄取名單。
(五)選課作業:請於選課期間自行上網選課(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)。
二、110學年度各學分學程詳細資料請至教務處/課務組/學分學程 網頁查閱(https://oaacs.ntcu.edu.tw/front/Program/archive.php?ID=bnRjdV9jcyZQcm9ncmFt),或洽各學分學程開設單位。
三、請通過申請110學年度學分學程之學生務必留存申請通過文件,作為學分學程證書申請之用。
四、重要提醒:本校大學部學生自108學年度起入學者(目前大二),非師資生需於畢業前取得一張學分學程證書。
五、附檔為區社系「公務人員法學知識」「公務人員觀光行政暨導遊領隊」學分學程資訊。
【110.05.17因應遠距教學補充事項】
1、因應本校改為遠距教學授課,請同學列印填寫好申請表後,將文件拍照或掃描傳送電子檔(各欄位資料務必清楚)至social@mail.ntcu.edu.tw信箱,並保留申請表正本至回學校上課時繳交。
2、區社系學程申請日期仍至110年5月21日(星期五)截止,無延期。
3、同學亦可先選課確定有修習到那些學程課程後,於明年再繳交該學程的申請表。
4、學分學程課程請依教務處選課期程自行登錄系統選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