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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注意事項:
()申請期限:即日起112527(週六),填妥
附件要點附表三修讀申請表向區社系(系辦公室位於求真樓五樓K511)提出申請。
()申請資格:本校學生自一年級下學期起得依個人興趣向相關開設單位申請修習。申請單請詳閱附加檔案。
()申請原則:
1.每位學生每學年限申請一開設單位所設置之學分學程。
2.學生申請之開設單位所設置之學分學程,如包含跨領域、專長增能或微型等3類型學分學程,可一次申請此3種學分學程。
3.經查證同時申請二開設單位()以上學分學程者,將均不予採認。
()錄取名單:經相關系所或學院審核後,於本校課務組網頁公告錄取名單。
()選課作業:請於選課期間自行上網選課(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)
二、112學年度各學分學程詳細資料請至教務處/課務組/學分學程 網頁查閱(https://oaacs.ntcu.edu.tw/front/Program/archive.php?ID=bnRjdV9jcyZQcm9ncmFt),或洽各學分學程開設單位。
三、請通過申請112學年度學分學程之學生務必留存申請通過文件,作為學分學程證書申請之用。
四、重要提醒:本校大學部學生自108學年度起入學者(目前大四),非師資生需於畢業前取得一張學分學程證書
五、附檔為區社系「公務人員法學知識」「公務人員觀光行政暨導遊領隊」學分學程設置要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