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請注意事項:
(一)申請期限:即日起至114年5月24日(週六),填妥附件要點附表三修讀申請表向區社系(系辦公室位於求真樓五樓K511)提出申請。
(二)申請資格:本校學生自一年級下學期起得依個人興趣向相關開設單位申請修習。申請單請詳閱附加檔案。
(三)申請原則:
1.每位學生每學年限申請一開設單位所設置之學分學程。
2.學生申請之開設單位所設置之學分學程,如包含跨領域、專長增能或微型等3類型學分學程,可一次申請此3種學分學程。
3.經查證同時申請二開設單位(含)以上學分學程者,將均不予採認。
(四)錄取名單:經相關系所或學院審核後,於本校課務組網頁公告錄取名單。
(五)選課作業:請於選課期間自行上網選課(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)。
二、114學年度各學分學程詳細資料請至教務處/課務組/學分學程 網頁查閱( https://oaacs.ntcu.edu.tw/front/Program/pages.php?ID=97f46fc99772ea578e730161ec51effc ),或洽各學分學程開設單位。
三、重要提醒:本校大學部學生自108學年度起入學者,非師資生需於畢業前取得一張學分學程證書。
四、區社系「公務人員法學知識」「公務人員觀光行政暨導遊領隊」學分學程要點及申請表件請至附件檔案下載。